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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点击:1396 发布时间:2021-11-12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人民实施意见》(内政办〔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治区从加强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着手。
《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区城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60%;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将达到15%;各盟市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的10%;民用可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社区建设继续推进。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将超过30%;装配式建筑比例将达到30%;既有住宅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不断提高;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一体化结构比例达到30%以上,民用建筑可能源使用比例达到30%。
《实施意见》围绕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确定了新型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可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加强科技创新等8个重点发展领域17项重点任务。结合建设项目基本程序和各环节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形成有序、衔接的封闭管理。
为推动相关工作落地,《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建立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验收、验收、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和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施工方负责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相关法律政策、标准和规范;三是完善激励政策,继续落实减免税和优先创新政策,抓好绿色金融发展。四是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